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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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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是怎样的
  
  在建筑领域来说,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是不同的两个定义。但是在某一种程度上来说,也可能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了工程质量事故,这两者又是紧密相关的,然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不尽相同的。在下文当中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是怎样的?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是怎样的?
  
  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为质量问题,5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其中,5000~5万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万元~10万元的为严重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级,10~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30~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00~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还有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我国规定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损失的话,那么就会被定性为质量事故问题。并且我国将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等三种。造成直接的损失都是不一样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由轻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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