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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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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政策是二孩政策,国家是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但一对夫妻也只能生育两个孩子,超出计划外生育的,仍然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实践中存在再婚夫妻各自已有孩子或其中一方有孩子的情况,那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怎样的?
  
  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怎样的
  
  
  一、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二、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三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于再婚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再婚生育新政策在各个城市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再婚生育,我国实行的是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适用各地不同政策。因此,并不是说再婚夫妻家庭已经生育两个孩子就不能再申请生育三胎,这对于再婚夫妻中没有孩子的一方来说显然并不人性化,具体的仍以各地规定为准。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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