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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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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厅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公安厅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严刑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在侦查期间,可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每个没有确定为犯罪分子的公民都是有人身自由的,故此在拘留、逮捕时需要拿出拘留证、逮捕证,且不管是拘留还是逮捕后的羁押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若是违反这些规定,公安机关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国家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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