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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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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借款还款是经常有的事情,个人之间的借贷一般比较简单双方认可就行,但是个人与公司之间就比较复杂了,特别使公司与公司董事之间。那么,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关规定到底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给您整理了相关的公司法的资料,欢迎您阅读,参考。
  
  一、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16条,股份公司章节,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上条限制,实践中存在争议。
  
  然而,无论如何《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向董事借款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向董事借款是否违法,应该从程序和实质两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149条,该借款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否事先征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如果没有,应当被认为是违法或不当行为。
  
  其次,从实质上考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您以下邮件中提到的出让土地,如果该土地将来完全用于福建格来德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自身的利益和发展,则该借款并没有违反高管忠实义务;但如果该快土地将来是用于翁总自己另外设立的公司的,则翁总有肯定违反了公司法对高管的限制性行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50、153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董事借款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是向公司借款是受限制的,但是法理之外莫过于人情,若是真的急需用钱,也可以尝试与公司其他董事沟通进行私下借款还款。如果还有想了解更多有关这方面知识的朋友,我们建议您可以咨询律师以获得专业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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