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们都知道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农村大片土地出现了空闲的状态,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诸多限制,因此他人承包的土地时并未进行农村使用权流转登记,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意转让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居民买卖、转让或者集成房屋后,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转让买卖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购买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撑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经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同意,报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标准给与补偿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只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所有权。故办理变更登记时,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所有,不能变更为国有或其他集体所有,变更登记的只是使用用权,有的地方在办理类似的变更登记时,认为只要集体同意,并对集体给与一定补偿后就将土地所有权由原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权只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宅基地所有者的集体,应严格管好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让村民以转让房屋的名义随意转让宅基地,土地登记机关也不能对未经集体同意、未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擅自购买民房,并向购买宅基地的行为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使违法行为合法化。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农村土地流转有很多限制,原则上不得转让集体土地非法出租出让的,不得予以登记,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也存在着例外情形,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请关注。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在线咨询 >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什么?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什么?公司注册地址是公司进行注册的重要一步,且在公司法和法律领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您对于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有很多的疑惑,下面和我们一起了解公司注册地址要求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公司注册地址的概念 公司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的条件与要素之一,公司...


·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
      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 一、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


·土地出让方式规定有哪些
      土地出让方式规定有哪些 土地出让是什么您肯定都有一定的了解,就是将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其他人。那么土地出让方式规定又包括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土地出让方式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


·企业买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企业买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享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


·土地使用年限30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30年到期怎么办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的土地则是归集体所有的,您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有的人以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对这个房子的使用年限就是永久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很多人并不知道土地使用年限30到期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


·集体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集体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一、集体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由于没有公布最新政策,因此,2017年江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流程仍然沿用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2015年经过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土地使用证到期延续须缴多少费
      土地使用证到期延续须缴多少费我国的国土归属国家所有,有着土地共有化制度,人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是有期限规定的,如果土地使用证到期了,就需要向相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来使土地使用证延期,土地使用证到期延续须缴多少费呢?下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想要延续土地使用...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你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


·诈骗罪被异地派出所传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诈骗罪被异地派出所传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诈骗罪被异地派出所传唤的法律规定是异地公安机关在进行传唤的时候,是属于不合法的程序。派出所异地传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去,要是侵犯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


·律师365律师团解读:湖南省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新标准
      律师团解读:湖南省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新标准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您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征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为您整理了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仅供参考。   为了适应经济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