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近几年出现很多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在解决征收土地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解决与人们的的矛盾,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民众都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不断的完善相关法规来很好地解决征地补偿时候的纠纷,那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
  ?1991年8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在回函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义的答复》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含义,是指除出让形式以外,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划拨土地的范围具有严格的界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004年8月28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将第三款中的“项目用地”修改为“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缩小了划拨用地范围。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再三重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用地目录》于2001年10月22日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公开施行。目录对划拨供地项目进行细分,按用地功能、性质把属于经营用地及其他应推向市场的用地剥离出来,一律不再纳入划拨目录;增补国家机关、邮政、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的项目用地划拨目录。三、划拨土地的收回分为基于客观事件的收回和基于公共利益的收回两类。1、基于客观事件的收回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情形、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情形,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土地资源进行分配,由于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当公共利益基于上述客观原因消失时,收回划拨土地不需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基于客观事件收回划拨土地如何对地上附属物进行适当补偿呢?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附属物实际建筑成本价值除去折旧应视为实际损失。2、基于公共利益的收回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以及《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58条却明确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与适当补偿。两者规定稍有矛盾。但是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法律位阶比较高,且《土地管理法》第58条是1998年修订,比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更新,因此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另外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个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益,明确承认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对于基于公共利益收回划拨土地如何进行适当补偿呢?笔者认为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前应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说明中曾提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估价时,依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通常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对于地上附属物仍然是实际建筑成本价值除去折旧。随着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很多地区就需要不断地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占用民众土地的情况,就需要及时的与民众进行协调,以及依法来进行补偿保障民众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失。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在国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些土地是无法进行一些正规的生产外租的,而且当前国家对土地方面管理的非常严格,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很多事情都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呢?...


·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金的缴纳标准国有土地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土地,国有土地出让金一般就是指国家将图的出让给某个人或者是某个企业,而这些企业和个人交纳的金钱就是出让金。而且每块出让出让时间不同,金额也是不同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


·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单位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单位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单位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设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


·酒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酒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1、醉驾取保候审的有正当理由可以去外地,但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2、根据《关于办理醉酒...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是什么?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出让方式,现在大多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都是这样的,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都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划拨土地使用...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蔡甸街;大集街尉武林场、新塘、国新、堡家嘴、俞家垸、曾铁岭、东方、张家渡、杨家众、大集、九如桥、西板桥、小集、田家堡、曙光、南湖、塔儿山、尉武、西湾、农林、天星、溪水、祝家圻、国利、新桥、文岭、凤...


·农村宅基地房纠纷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房纠纷有哪些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


·厦门市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厦门市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厦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了完善本市的征地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对本市的征地工作进行了规定。自案征地前需要完成征地的报批程序,之后在报批被批准后才能进行征地事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厦门市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


·青岛地区高温费是怎样的?
      在炎热的夏天,劳动人民依然要顶着酷暑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政府如果不能给高温下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降温措施,那么就要给发放一定的高温补贴。青岛的夏天也是相对比较热的,那么2017青岛地区高温费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一、青岛市高温补贴政策 青岛市执行的高温补贴...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般来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也是不太了解的,有些房地产商太法律规定不太了解而融资,那就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导致负上了法律责任,可见了解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 一、 典型融资方式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