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很多债务中都是有抵押的,而常见的抵押就是用房地产进行抵押,也就是用城市房地产做抵押。对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此来规范抵押的行为。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进行抵押的时候,最好办理一个抵押登记,这样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获取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度,您平常所看到的房地产商在某片土地上开发房地产事业,这并不是说明这一片土地都是属于这个房地产商的,只是他拥有使用权,但是使用权并不是永久的,不同的用地有不同的年限,到了年限国家是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那...


·公路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
      公路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 随着城乡建设进程的推进,土地被占用的情况司空见惯,但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每一位公民都愿意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去支持政府工作,共同建设一个美丽的城市。由此,国家也极力完善相关的补偿政策来减少公民的损失。接下来请随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公路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卖,那么司法拍卖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下文五大点可以为您详解,拍卖房的协议和收据、是否备案等都要注意,还有那些相关程序要走,我们将您解答。 司法拍卖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 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类风险,如果风...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您不能忽略了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也是会产...


·最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城乡发展是国家向前发展的重要一部分,目前在我国的城乡建设大力发展下,在建筑的过程当中,各地的政府在规划的时候,需要向当地的老百姓征用土地。因为土地的性质是不同的,有商业用地和农用地,国家针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最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


·夫妻异地如何离婚 异地夫妻怎么离婚
      夫妻异地如何离婚 异地夫妻怎么离婚 一、夫妻异地如何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的土地共分为六类:一类区片范围:西北部残垣沟壑区补...


·对于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
      对于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现在要了解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这样的问题就要先明白公司注册地址的新规定,然后要知道其中的相关法律。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让有公司注册地址的各位朋友心里有个底,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公司注册地址新规定注册地址可以一样   2014年公司法又有...


·河北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规定
      河北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规定 《河北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


·房地产开发商欠钱不还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商欠钱不还怎么办?《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