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我相信您常常在生活中看到有人在公共场合打架,这种行为一般被我们称为聚众斗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下符合立案标准,是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接下来我们为您讲述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2013年10月18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48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殴,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一方虽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约定斗殴的,应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地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五、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六、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但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七、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既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也不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双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八、聚众斗殴同时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同时致双方多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第五、六、七条的原则处理,对同一被告人同时存在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情形的,只定故意杀人一罪。
  
  九、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指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或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
  
  十、因聚众斗殴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重伤人员本人或者重伤、死亡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三人以上在法律上才算作聚众斗殴,若致人死亡、重伤法院会从重处理。希望您一定保护好自己,和朋友们和平相处。
  
  


·刑法中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吗
      一、刑法中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吗? 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并且此时不计算盗窃的次数与盗窃财物的多少。 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刑法犯罪预备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刑法犯罪预备罪成立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


·怎么对无期徒刑减刑限制
      不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都是可以争取减刑机会的,这首先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我国对减刑也是有限制的。那么实践中,该怎么对无期徒刑减刑限制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对无期徒刑减刑限制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


·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同时被判适用缓刑的话,其实这是很有利的,不过也要顺利的度过了缓刑考验期之后,那么才会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在此期间也有可能出现撤销缓刑的情况,那实践中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撤销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最迟多久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最迟多久判刑? 法律上并未规定批捕到判刑的具体时间,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审理情况而定。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区别是什么?
      如今社会压力在不断的增大,很多诈骗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我们并不能很好的彻底制止被盗窃、被诈骗的发生,但是我们可以在生活中时刻谨慎来预防事故的发生,但是有时候我们对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混淆一谈,那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上的区别 盗窃罪,...


·最新过失致人重伤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过失致人重伤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过失致人重伤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多久?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


·犯行贿罪如何量刑处罚?
      一、犯行贿罪如何量刑处罚 (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


·诈骗罪量刑幅度是什么 如何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法律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诈骗罪?如果构成诈骗罪,就要量刑。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诈骗罪量刑幅度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销售假药罪销售行为的认定从哪些方面入手?
      销售假药罪销售行为的认定从哪些方面入手?销售假药罪销售行为的认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如何界定把握好假药认定标准是对制售假药犯罪准确定性的前提。目前,实践中所探讨的假药多数情况下是指对已经注册的药品进行造假的情况,对于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则鲜有关注。在《刑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