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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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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
  
  一、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具体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二、什么是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
  
  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医疗事故发生被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大类,不管是哪一类的二级医疗事故,患者通常都已经致残,故若是事故患者是中年人,那么医院除了需要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的费用之外,还需要支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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