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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作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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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作最基本的保障,当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理应停止劳动关系。如果还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终止劳动合同还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在,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和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了使劳动者在需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时能够较快地走出前一份劳动合同进而更加顺利地签订另一份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就业保障,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每延迟1日需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即将届满时,劳动合同关系若要终止,用人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一个月内办妥包括工作交接在内的终止手续,否则应当支付额外费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终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这是保持着内在一致性的规范劳动关系相关法律的必然推论。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该代表着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有特殊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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