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利害关系”指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现实的调整或影响效果,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分有7类,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机关投诉的等。在实际案例中,就有公房承租人被追加为第三人胜诉的案例。通说认为,一般情形下房屋承租人是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征收中政府将房屋收归国有,收回的是房屋所有权,只需对相对人即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是因合同而建立的债权关系,承租人以此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张损失即可。因此,房屋的承租人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二、公租房承租人有权起诉——征收例外情形关于公租房,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公租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为何公租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起诉?1、主体的特定性。作为公租房的出租方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等机关或单位。2、行为的限制性。因公租房的所有权人都具有一定的国家与公益性质,外加公租房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与身份性,故根据诚信原则公租房的承租人不可随意变更或终止出租行为。3、权利的特殊性。公有住房承租权属于具有物权特性的特殊债权。公租房承租人一般无需经出租人同意即可依据自由意志直接支配房屋,且具有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但是承租权依据租赁合同。故公有住房承租权属于具有物权特性的特殊债权。4、地位上的特殊性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公有住房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因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并排他使用的权利。因此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经济地位是无限接近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的。由于公租房的地位特殊,公租房的所有权是在政府手上。所以政府要对于公租房进行拆迁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这不需要提前和承租人进行解约的话,首先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其次,要对承租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因为政府违反了合同。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


·未签购房合同房价下跌怎么办
      未签购房合同房价下跌可以协商按照新的价格购房。没有签订合同,对买卖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是对方可以重新谈判,确定价格。如果签订了合同,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合同将会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根据合同约定,法律不支持以降价为由而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


·租房没签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租房没签合同受法律保护吗?租房没签合同受法律保护,租房没有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承租人能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吗
      承租人能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吗 一、承租人能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吗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 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


·按揭贷款这也是属于我国买房子时的一种付款方式,并且就现在的大
      按揭贷款这也是属于我国买房子时的一种付款方式,并且就现在的大环境下,很多购房者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购房的。自然,此时购房的手续与一次性付全款购房的手续就不太一样,那到底贷款买房子需要哪些手续呢?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贷款买房子需要哪些手续 1、选择房产购房者如想获得楼...


·购房违约金是怎么核算?
       一、购房违约金是怎么核算? 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多次提到违约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诉讼离婚分割房产费用包括哪几部分
      夫妻离婚一般只要涉及到房产纠纷,在前期打官司的时候,针对房产分割的费用肯定是比较多的。房产在起诉阶段,聘请律师阶段,甚至到最后的房产过户这都需要当事人花费不少的费用。所以原告被告双方在争夺房产的时候,不要一味的只关注房子的产权最终能够落入谁的手中,也要知道自己针对房产分割诉讼的过...


·怎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才是有效的?
      怎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才是有效的? 一、怎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才是有效的?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案要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才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结婚后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吗?
      一、结婚后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二手房买卖的格式合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当然也会适当的参考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而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必备条款其实也是可以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行约定的,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二手房买卖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吧。 一、二手房...


·在我国诉讼离婚房产怎么竞价
      在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由于房产是属于不动产,因此即使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也不可能将房子判为一人一半。所以更多情况下,针对房产分割的时候通常都是通过竞价的方式,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离婚房产竞价也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诉讼离婚房产怎么竞价? 一、在我国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