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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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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离婚夫妻之间除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纠纷,在彩礼的返还上面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而此时男方主张返还彩礼,而女方则主张不返还。那到底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是什么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是什么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一)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五)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收受彩礼的一方才有义务返还。
  结婚由男方支付给女方彩礼的习俗,在我国流传已久。但如今随着彩礼数额的增加,也让很多家庭不堪重负。现实中,也有不少家庭因为彩礼产生纠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返还彩礼的纠纷。而此时就要知道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是什么,否则的话就无法很好的处理彩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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