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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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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要求
  
  结婚登记申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另一种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具体的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要求如下:
  
  (一)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⑴户口证明;
  
  ⑵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公民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与我国其他地区申请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一样的。但现实中,因为申请人的身份不同,才会导致实际要求提供的证件有所差异。并不会因为地区不同,而影响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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