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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具备哪些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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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作期限等内容,具体来讲,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哪些条款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怎么办呢?我们为您一一进行解答。
   一、劳动合同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造成劳动者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具体数额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具备哪些条款,而除了这些条款之外,当事人之间格外协商约定好的内容,也是可以写进劳动合同里面的,当然所约定的条款是不能超过法律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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