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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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注意:
1、医疗期满后不能直接辞退,需要判断是否从事原工作;
2、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3、员工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辞退。
二、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注意:
1、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辞退;
2、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培训完或调整了工作岗位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辞退。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注意:
1、必须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一般来说,指企业搬迁、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组织撤并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企业应就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
3、协商不成,方能辞退。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代通知金也不是必须支付,企业有选择权: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10月1日通知,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即,10月1日通知,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法律再无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不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通过以上材料的阐述,我们对于企业辞退员工一定要代通知金吗?这一问题就能够有一个较为清楚的理解。企业辞退员工并不一定都要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辞退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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