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竞聘上岗失败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一、竞聘上岗失败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竞聘上岗失败,并不存在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工分流安置形式:职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的,如果企业要招聘员工,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来录用原企业的职工。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者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处理。2、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二、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关于对这部分职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在日常生活当中存在着竞聘上岗,毕竟在市场上是存在着很多竞争者的,竞争激烈,必然会存在着竞聘上岗失败的现象,这个时候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需要进行支付,这是劳动者个人存在的问题,但是日常的劳动工资还需要进行。
  
  
  


·《劳动合同法》关于旷工的规定有哪些
      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据《劳动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而严重的旷工行为可能要员工承担起重大的法律责任,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旷工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关于旷工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


·公司变更合同补偿员工吗
      公司变更合同补偿员工吗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 1、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


·一、起诉追讨误工费合法吗?
      一、起诉追讨误工费合法吗? 起诉追讨误工费是合法的,劳动者有权向司法机关针对误工费赔偿问题提起诉讼。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什么?如今的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身边这些景象在时时刻刻地发生着:一座座老房子迅速地被推倒;然后一幢幢直插云霄的建筑拔地而起;最后一个个CBD经济中心相继形成;而这些建筑工程的质量就很重要了,下面就可以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什么呢。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一、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家人代签可否生效?
      一、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家人代签可否生效?工伤赔偿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属签字生效:1、工伤职工本身已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进行相应民事行为的;2、工伤职工委托的;3、不属于上述一、二项情形,家属签字之后,工伤职工收到了协议书,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


·桥梁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桥梁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桥梁工程对于我们的生产生活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为了修建桥梁来使得交通更加便利。一般情况下,它涉及到各方各面的专业知识,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作业。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于桥梁工程质量标准给予明确规定,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桥梁工程质量标准的问题。...


·一、十级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一、十级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是怎样的?十级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法律规定了带薪年假。虽然是劳动者的福利,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享有年休假,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规定是什么?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规定是什么? 处处离不开用电,更离不开安全、规范用电。我国电气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距离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电气安全是一个严峻的问题。近几年多次对电气规范条文进行改进,此次新编的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规定于2016年8月实施,条文中取消和...


·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发生质量问题是会影响正常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施工方要承担保修责任,而建设方在签署承包合同的时候,会加入一条违约条款,写清违约责任。那么,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谁...


·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怎么办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其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的。但由于实际的情况不同,此后企业作出的处理也就不一样。那么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