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竞聘上岗失败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一、竞聘上岗失败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竞聘上岗失败,并不存在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工分流安置形式:职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的,如果企业要招聘员工,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来录用原企业的职工。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者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处理。2、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二、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关于对这部分职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在日常生活当中存在着竞聘上岗,毕竟在市场上是存在着很多竞争者的,竞争激烈,必然会存在着竞聘上岗失败的现象,这个时候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需要进行支付,这是劳动者个人存在的问题,但是日常的劳动工资还需要进行。
  
  
  


·公司不签合同开除员工不给工资属于违法吗?
      公司不签合同开除员工不给工资属于违法吗? 一、公司不签合同开除员工不给工资属于违法吗 公司不签合同开除员工不给工资属于违法。 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会影响工作吗?
      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会影响工作吗?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会影响工作,监外执行仍然是属于服刑期间不能够工作。监外执行的后果主要是会留下案底,影响自己以及子女的工作。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


·我国工厂用童工如何处理国家法律名门禁止任何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我国工厂用童工如何处理国家法律名门禁止任何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


·劳务分包资质标准
      劳务分包资质是指劳务分包要符合国家的具体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为此国家制定了劳务分包资质标准,劳务分包资质审查就可以依据这个标准进行。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劳务分包资质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分包资质标准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


·签订三年合同工单方毁约如何处理?
      签订三年合同工单方毁约如何处理?签订三年合同工单方毁约的处理方式是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有一方不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就会成为违约侵权,就要向受到损害的一方交付违约金,如果私下里协商不成的话,可能还会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目前来讲,一般的劳动合同所签的期限为三年,也就是说在三年之...


·工程安全监护人职责有哪些?
      工程安全监护人职责有哪些? 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 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


·怎样做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部分劳动者来讲可能知道什么是工伤认定,一般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此时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如果构成那么接下来受伤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不过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做工伤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对员工的义务,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也没有按照规定与员工实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然而,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被认定为违法的。那通常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对此,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劳动部...


·加班工资没付找哪个部门投诉
      加班工资没付找哪个部门投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二、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责任有哪些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


·在单位上加班突然死亡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上加班突然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在单位上加班突然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途中死亡依法应认定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应情况,还可按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