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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的主体机关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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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的主体机关是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般来说,各地的审判委员会在刑事审判监督的过程中起到主要的作用,主要的手段也是包括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也可对某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和裁定结果,重新指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重新提审。不过,刑事审判的监督在具体落实的时候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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