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下班回家路上买菜工伤可以认定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下班回家路上买菜工伤可以认定吗?
  
  一、下班回家路上买菜工伤可以认定吗?
  
  下班买菜不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不属于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的工伤情况,需要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合法的鉴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不是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认定的,具体情况下还涉及到事故原因的鉴定上,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材料来进行证明处理,属于工伤范围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月中入职发一个月的工资吗?
      当我们在人才市场或者其他途径参加招聘考试,考核通过之后经过一系列流程,我们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啦。当我们在熟悉新工作的工作流程以及融入到公司工作氛围过程中,作为新员工我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便是当月工资的发放问题了。我们将针对月中入职发一个月的工资的问题为您介绍。 一、新员工入...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特殊劳动关系,也即本应该解除,到由于特殊事由,暂时无法解除的劳动关系,此时,有通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且会上诉至人民法院,交由法官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 1、如何理解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生病的员工吗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生病的员工吗?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合法辞退劳动者,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劳动者...


·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什么?
      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什么? 我国相关管理条例严格把控工程质量,特别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更高要求的监管,因为工程质量如果不合格,建设完成后将会出现事故从而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在建筑工程中,桩基工程质量有着详细的说明规定,那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因为工作原因的按照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


·工伤赔偿的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的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一、工伤赔偿的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作为受伤者的个人财产,分配方式可以由获得赔偿的人自由分配。这是由于工伤赔偿,是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是怎么划分的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是怎么划分的虽然现在的建筑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规模化的管理体系。工程在完工以后,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有些时候可能会选择抽查的方式。但是可以保证,只要是正规的建筑公司,基本上建筑工程质量都是有所保障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是...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支付?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障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果合同未到期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支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支...


·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无法避免的经常出现一些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况。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间限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1、用人单位应当在...


·一、劳务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一、劳务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实践中,既可以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当然也允许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申请。但对于不同的主体,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应当要注意的地方也不一样。那其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1、要注意时效问题。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