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合同违约金是多少钱?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一般合同违约金是多少钱? 一般合同违约金是多少钱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一般合同违约金是多少钱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我们知道,在合同的订立中,违约金的约定是没有一个限定的数额的,一般情况下,双方会根据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来约定一个互相都认可的金额。


·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当债务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钱财不正当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就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实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有其规定的方式,很多人不知道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哪些?下面由的我们为您介绍合同保全方式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所谓合同的保全...


·隧道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隧道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隧道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 住所地: 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算 ?
      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算 ?一、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直接相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仅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


·合同终止效力律师的代理是怎么样的
      我们国家是一个很大的国家,因此分为很多区域,但是各个区域的法律规定都不同,这篇文章主要研究河北合同终止效力的有关规定。当我们遇到此类问题时,一般都会交给律师,那么,河北合同终止效力律师的代理是怎么分类的?下面我们来跟您谈一谈。 一、河北合同终止效力律师的代理是怎么样的? 遇到此类...


·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关租赁的纠纷也是很常见的。就比如:出租方要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者是租赁方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当然,不管是哪一方,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责任。那么,在法律上,因解除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作出的具体介绍。 一、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


·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有哪些
      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有哪些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国际贸易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是哪些?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是哪些?具备什么条件合同才会生效房屋、土地等不可以移动的建筑物都是属于不动产,那么购买房屋土地等都是需要签订不动产合同的,签订合同后是否能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呢?那么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又是什么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释一下。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


·事业单位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事业单位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聘用合同...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一、什么是票据质押合同?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二、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 (一)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不同于转让票据权利,出质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