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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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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怕自己在知道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后怠慢剩余时间内的工作,都会拖延宣布。等到合同到期才告知不能续签,总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如此呢?

  
      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更不可能像许多劳动者以为的要提前30天告知。

  
      在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时候,是否应该给劳动者书面通知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生产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给书面的通知影响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起算。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那么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显然第二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很不利,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会选择书面通知。而且用人单位会很注意两点:一个是该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二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已经送达给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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