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可以登录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十四 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各位南通的拆迁户们可以根据上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自己所能得到的房屋补偿金,而补偿金的多寡与自己所拥有的房屋的使用面积息息相关,各位拆迁户们要实事求是的上报被拆迁房屋面积。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当事人应该怎么通过中介买房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增多,房产中介也是遍地开花,但这个行业良莠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二手房购房纠纷屡有发生。有些中介甚至利用购房者不懂购房知识,牟取利益。那么当事人应该怎么通过中介买房才好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当事人应该怎么通过中介买房 1、产权人持《房...


·在租赁门面房的时候,有很多事项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与此同时,
      在租赁门面房的时候,有很多事项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与此同时,也要签订好门面房租赁合同书,这样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个门面房租赁合同书该怎么写呢,包括了哪些内容?这些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介绍吧。 门面房租赁合同书范文?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自己的第一套住房的时候感到无从下手,许多相关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自己的第一套住房的时候感到无从下手,许多相关专业知识都不甚了解。在购买住房时,有“五证二书”是消费者必须注意的重要证件。那此时购买房子怎么看五证呢?这可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买房子怎么看五证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许多地方都在进行拆迁。南昌同样也在积极的进行城市建设,加快拆迁的步伐,为此南昌出台了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规范房屋拆迁行为,让拆迁有了合法的依据。拆迁最大的问题就拆迁补偿,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拆迁补偿的内容。 一、南昌...


·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一、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首先合同无效,该合同的买受人当然不能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这是非常明确的。问题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仅有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大多数一房多卖的情况,或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或是由于开发商...


·房屋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退租金吗?
      房屋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退租金吗?需要退还剩余租金。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对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签订的...


·居间协议买房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大多数人在买房的时候通常会选择到房屋中介去买房,这时候就会和房屋中介签订一份居间合同。那么若是买房者仅仅只是签订居间协议买房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吗?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借名购房应运而生。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那究竟借名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买的,加上限购政策出台,一些购房者没有了买房的资格...


·二手房的买卖流程是怎样的
      二手房是相对于一手房来说的,也就是经人居住使用过的房屋。二手房买卖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占据着很大的一部分。如果人们要购买二手房,可以先了解一下二手房的买卖流程是怎样的,这对房产的交易也是好处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一、二手房的买卖流程是怎样的 1、买卖双方确定...


·二手房买卖存在的风险都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存在的风险都有哪些 1、遭遇问题房源:由于买家对二手房交易不熟悉,对假房产证缺乏鉴别能力或者对房源是否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不了解而买到问题房源。 2、价格风险:由于买卖双方对市场不够理解,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心理价位偏离市场行情,一方利益受损。 3、合...


·商品房预售登记
          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nb...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