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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欺诈案件;(11)法律规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海损的定义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损的类型
   (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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