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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执行案件包括:
(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海损的定义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损的类型
(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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