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相较于受贿罪体系中其他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诸如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界定、本罪共犯的认定,与相关犯罪区别等问题都还不清晰,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从便利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各个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情节,确属必要,以期为实践中法律适用寻求明确的指引。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此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2009年10月16日起,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司法适用中,相较于受贿罪体系中其他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诸如“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界定、本罪共犯的认定,与相关犯罪区别等问题都还不清晰,这给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试图从便利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情节,为实践中法律适用寻求明确的指引。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确定的,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亲属的界定。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事、刑事、行政法规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近亲属”的范围较为妥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属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两高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即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人认为这一界定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立法原意,认为应包括以下这些人: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即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关系,如同乡;基于感情产生的关系,如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笔者认为以上的界定有过于宽泛的嫌疑,应这样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该主体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的适用范围有赖于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再次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2)客体与对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所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着相似性。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该关系密切人,是间接利用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该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利用的是关系密切人的职务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所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才应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象:我国刑法规定及理论通说都对贿赂作了“财产性”的限定。笔者观点,在对贿赂的界定中,利益说更为周延且妥当,所有与职务行为作对介交换的利益都可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3)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及各有关人员的主观故意不同,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种犯罪。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1.关于直接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

  直接利用影响力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行为。此种情形,以行为人没有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未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2.关于间接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

  间接利用影响力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这种情形,以行为人没有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受贿故意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则要根据行为人和“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而定。这和斡旋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相类似,只不过后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刑法直接规定为受贿罪;而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因而《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将其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关于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形,看行为人是否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4)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应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是基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缘关系、情感关系、利益关系等而衍生的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一是行为人利用了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行为人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使其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必须明确,本罪中的职务行为是指:第一,必须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第二,必须是由行为人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第三,这种职务行为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在履行正当程序后所从事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活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本罪的另一重要特征。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三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情节严重”。


·洗钱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一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1)案情 被告人...


·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词
      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tjlytel}}> ...


·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1、量刑建议应正确区分影响责任刑、预防刑的各种情节。对于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应在正确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前提下,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之后,再根据影响预防刑的各种情节,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一是加重妨害公务罪责任刑...


·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听说罂粟煎制成药能治牙痛,因其多年受牙病困扰,未曾治愈,便找来一把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屋后。后该片罂粟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动员其铲除,经清点共有罂粟700多株。杨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性药品具有两重性,用之得当,可心治...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开庭前,我们认真、仔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咨询了一些法律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起诉书指控作为工人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tjlytel}}>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1、重婚罪量刑标准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假冒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