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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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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有哪些内容?
  
  为了能让城市更加快速的发展,现在很多的省份开始进行征地,以此来让土地的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同时也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为此个省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规定,那么赣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第一条 为加速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建设,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等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以及涉及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章江新区范围是指章贡区水南镇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以及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
  
  被征地及拆迁所在地的区政府、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
  
  第四条 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私下协商征地。
  
  第五条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拟订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公告。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对拆迁、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地类按下列标准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蔬菜基地,每亩4万元至4.4万元;
  
  (二)精养鱼塘,每亩4.7万元至5.2万元;
  
  (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鱼塘,下同),每亩3.2万元至3.8万元;
  
  (四)园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场,每亩1.6万元至1.9万元;
  
  (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36万元至0.48万元;
  
  (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亩0.64万元至0.8万元;
  
  (七)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0.16万元至0.24万元。
  
  第九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
  
  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章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按征地总面积5—10%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以解决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就业用地和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
  
  村、组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安置用房建成后统一颁发城市房屋产权证。
  
  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的拆迁安置工作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人事非常关注的问题,赣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将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做了详细的介绍,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解决预案,而且也统一了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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