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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何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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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力用工市场中,用工单位基于逃避税收或是减少用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恶意规避劳动法强制义务之规定,通过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或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等手段实施隐蔽用工。此情形下,法院如何甄别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焦点。

   2、“隐蔽用工”是劳动力市场上一种非正常的用工方式。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设置了“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但一些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义务,在实际用工时仍铤而走险,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置种种障碍混淆用工主体、掩盖用工事实,以逃避劳动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由此不断引发纠纷。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常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也是法官的裁量点。法官经常在依法充分审查各类证据的基础上,从社会常理出发准确判断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并结合劳动关系确认标准,查明用人单位隐蔽用工的事实,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接受与提供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审查要素。

   4、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除常规审查从属性标准外,还须判断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合意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达成,也可通过实际履行的默示方式呈现,亦可经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拟制方式反映。明示合意与默示合意内容不一致时,通常应当以默示合意为准。在实践中,法官经常在审理中充分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从社会常理出发判断原告、被告及案外人个体工商户的关系,并结合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查明用人单位隐蔽用工的事实,最终运用裁量权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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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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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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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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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但公司不批可以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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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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