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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其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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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分割共同经营企业的本质是对营业的分割,营业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认定,可参照分割企业的营业价值酌定。由于竞业禁止条款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域、行业、补偿等方面。

   所谓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从竞业禁止的概念及我们目前立法现状看,竞业禁止并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被许可人、代理人、独立承包商、合伙人、董事或管理人员都属于可以被竞业禁止的人员;而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来看,除非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民事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愿的约定。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竞业禁止,但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明确禁止这样的约定。

   竞业禁止协议是对竞争的限制,涉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就业权,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对于约定性竞业禁止,我国目前仅有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第二十三条是授权性规定,即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可以适用竞业禁止条款的主体范围,即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适用于其他主体。

   存在上述不同观点的原因在于我国商事立法上尚未确立营业的概念,法律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的规定较窄,理论上对竞业禁止性质的认识仍不够深入。目前,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除了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家族企业进行分割的现象已比较常见,可以预见到类似本案的竞业禁止约定会越来越多,因此,本案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劳动合同终止漏洞的避免
      企业在发放终止合同意向书时却因为员工的“面子”,而未将书面同意书送达。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可委派两名员工先送达,并声明如员工拒绝签字也视同送达。一些企业在操作中,采用当即要求被终止合同的员工写出关于申请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的办法,此类问题也迎刃而解。 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提前30日解...


·临时工和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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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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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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