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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其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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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分割共同经营企业的本质是对营业的分割,营业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认定,可参照分割企业的营业价值酌定。由于竞业禁止条款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域、行业、补偿等方面。

   所谓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从竞业禁止的概念及我们目前立法现状看,竞业禁止并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被许可人、代理人、独立承包商、合伙人、董事或管理人员都属于可以被竞业禁止的人员;而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来看,除非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民事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愿的约定。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竞业禁止,但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明确禁止这样的约定。

   竞业禁止协议是对竞争的限制,涉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就业权,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对于约定性竞业禁止,我国目前仅有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第二十三条是授权性规定,即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可以适用竞业禁止条款的主体范围,即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适用于其他主体。

   存在上述不同观点的原因在于我国商事立法上尚未确立营业的概念,法律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的规定较窄,理论上对竞业禁止性质的认识仍不够深入。目前,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除了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家族企业进行分割的现象已比较常见,可以预见到类似本案的竞业禁止约定会越来越多,因此,本案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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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的认定方法,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由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能否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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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撤回的条件应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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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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