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通信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如果通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会影响到人们之间信息的传递,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的责任,我国在这方面也出台了具体指导办法。那么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 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 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 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确定了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明确了通信工程建设方、施工方及设计方的职责和义务,也对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要求。确保通信工程质量合格,不仅需要施工方的努力,监理机构和质量监督站也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
  
  


·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婚内一方因为工伤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属于其因身体伤...


·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怎么规定的
      平时您肯定不会详细的去了解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但实际上遇到工伤以后,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最重要的法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员工本人只要详细的了解过工伤保险条例以后,就知道如何依法处理自己的工伤维权的事宜。当然,您也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怎么规定的? ...


·工程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栋建筑、房屋都是一项工程
      工程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栋建筑、房屋都是一项工程,并且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国家严格把控的,也是人们所关心的。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本文来看一下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种类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种类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江西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


·提出工伤认定多久受理?
      工作岗位上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中所受到的不良伤害称为工伤。为了保护工作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国家针对工伤设立相关法律条例来维护劳动者。我们不妨一起来看一看提出工伤认定多久受理这个问题。 一、提出工伤认定多久受理? 工伤认定受理后需要从申请之日起...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在工作的时间发生工伤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有时候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也不见得能拿到工伤赔偿,因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在认定工伤的时候,我国对具体的情形做出了专门的规定,那到底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


·员工的劳动关系怎么写证明?
      员工在企业工作就与企业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员工在办理一些如贷款、买房等业务时可能会被要求出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一般来说,员工只要到所在企业打一份劳动关系证明即可。那么,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怎么写证明?我们为您提供了相关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员工的劳动关系怎么...


·一、劳动合同签完了公司没有给我们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签完了公司没有给我们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发生纠纷以后,用人单位有出示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出示的...


·食品加工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一、食品加工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劳动法辞职时间是什么时候?辞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辞职,也就是员工自己提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单位提出来的解聘来说,辞职具有一定的“弱势”,而其中最大的表现便是无法获取单位给与的经济赔偿。那么劳动法辞职时间是什么时候?辞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辞职并非就是立马走人,作为员工来说,也应该“站完自己的最后一班岗”。 ...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离职正在找工作的人们来说,找到一个工作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此时前外不要忘记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规定工作年限、工资以及违约等具体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仍然会违约,因此国家出台了最新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