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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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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的时候,为了方便证券公司和各方的利益,国家对于融资融券合同又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当中,我们也有可能参与到证券公司的融资合同当中,所以对于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广大市民们还是需要做一定的了解和认识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详细的为您介绍。
  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一)《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做以下修改:
  1、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同还应当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出解释和说明。2、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各处“(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一词均修改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3、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4、将第八条第一款中“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修改为“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将第一款第(一)项中“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修改为“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修改为“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6、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修改为“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7、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数量、金额。约定的补偿方式、数量、金额应公平合理。”修改为“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以及数量、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量、金额的计算方法应公平合理。”8、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点中的“保证金比例”一词;将第3点中的“委托价格”一词修改为“成交价格”。(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做以下修改:将各处的“试点证券公司”一词修改为“证券公司”。
  二、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相关要求
  (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三)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根据《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送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6号)取消事前备案,改为存档备查。)(四)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三、其他规定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根据本通知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6]289号)同时废止。附件:1、《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式样。通过上述的资料,您可以看出,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在新增的条款当中,国家一共规定了融资融券相关的八条规定等。而且对于在融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国家也是有规定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您在参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时候,还需要对我国的金融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其他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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