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中国人,一辈子都和房子有着不解之缘,我们经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中国人,一辈子都和房子有着不解之缘,我们经常会买卖房产,对于房产所属,法律有着详细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作用部门规章,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房屋登记的行为。由于法律条文十分晦涩难懂,所以国家会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免法律产生歧义。下文我们对房屋登记办法释义进行了详细回答。
  
  
  一、房屋登记办法的定义
  
  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项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规章由建设部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编辑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上文对房屋登记办法释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布的,为了规范房屋登记市场的行为,保护我们的利益和房屋所有权。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是有法律效应的,是为了避免对法律产生歧义而进行的解释,可以在诉讼中作为法律条款进行诉讼的文件。
  
  


·如果是起诉离婚房产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离婚的话是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对于协议离婚的话,一般的来说财产的分配都是按照当事人的相互之间的协商来确定的,但是对于起诉离婚的话,关于财产的确定问题,不少人还是有一些些疑惑的,下面就给您简单的来介绍一下如果是起诉离婚房产怎么处理? 1、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况...


·如何继承父母房产过户?
      如何继承父母房产过户?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于购房合同吗?有什么区别
      成家立业,肯定要有居所。购房,是时下很多即将踏入婚姻殿堂的人们的需求。因而,购房的时候需要一个合适的途径。有可能是去找开发商,有可能是去找中介,最后都要签订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于购房合同么?下面,我们为您作简单介绍。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于购房合同吗??有什么区别 ...


·协议离婚房屋财产如何分配
      协议离婚当中,需要夫妻二人就房屋等财产作出分割。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不能以协议方式离婚。那么在协议离婚当中对房屋财产该如何分配呢?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


·一、情侣共同买房有什么要注意的?
      一、情侣共同买房有什么要注意的?1、房产登记问题由于是以情侣的名义来共同购买房屋,因此在买房的过程中对于房屋产权登记问题需要明确,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写明各占多少份额,则属于一人一半,对于产权登记双方的名字时,需要注意事先约定清楚双方的占有比例,因为当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两个业主名...


·公司在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
      一、公司在北京买房条件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只要是以公司名义购房,均需按照房款的3%缴纳契税,不享受税率减半的优惠。其次,公司购房还得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即使是以本人名义注册的公司,要想把公司购房转到个人名下,也必须通过转售程序,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这不仅得再多...


·202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不断的建设发展,那么就会不断的涉及农村的拆迁,但是很多农民都是依靠土地的农作等生存的,因此国家会对进行拆迁的房屋对农民进行补偿,有不少人对补偿的一些规定都不太了解,现在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1.宅基地(1)征收农民...


·一、在上海买房新政策是什么?
      一、在上海买房新政策是什么? 本地户籍 一)单身: 1、单独名下有房,不可购买住房。 2、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一套住房。 3、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有超过3套(含3套),不可购买住房。 二...


·贷款买房可以推迟办理贷款手续吗
      贷款买房可以推迟办理贷款手续吗一、确定具体定金协议或认筹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约定包括具体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等。如果是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就必须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来,如果不按约定执行则属于违约。如果开发商严格要求按约定执行,购房者是不能拒绝的,所以,在合同规定了付款时间和...


·买房手续需要哪些证件,相关内容有哪些
      买房一直是大众关注的问题,谁都想尽快为自己安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买房时我们又处处遇到问题和麻烦,接下来将对,买房手续需要哪些证件、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手续、贷款买房需要的证件、买房所经的过程手续等一系列关于买房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关于买房手续的相关问题 1、...


·为了自己更好的居住条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大城市买房子,如今
      为了自己更好的居住条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大城市买房子,如今,济南的房价越来越高,但是依旧免不了人们买房的热潮,所以政府为了限制房子的价格也为了减少炒房的现象出台了一些规定,那么在济南买房子的条件有哪些?今天就随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一、在济南买房子的条件政策 1、能提供在济南缴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