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工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职工和单位之间的热点问题,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和工资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拿到的赔偿也会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是您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
  对于停工留薪待遇,应是工资总额加上福利。2016年9月19日,肖某因车间突然爆炸,躲闪不及而受到严重伤害,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半年后,刚刚出院的肖某便向公司索要住院期间的相关待遇,但公司却只同意向其给付月基本工资,至于奖金、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则以肖某并未实际上班为由拒绝。实际上,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工资总额加福利。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至于福利,通常包括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工伤达一至六级伤残,本人的工资可以调整。2016年10月14日,李某在上班期间由于工作台倒塌而被压伤致四级伤残。由于既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难以适应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李某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虽然工伤保险机构向其支付了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以其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李某认为支付过低,因为其月工资只有900元,不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机构的做法不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资不明,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计算。综上,应当对李某的工资给予上调。依法补足津贴差额。2016年11月11日,郭某上班途中被李某驾车撞成三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郭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赔偿,包括支付伤残津贴。公司基于郭某本人工资的80%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遂决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郭某以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考虑到加班工资为由提出异议。本案公司的赔偿计算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项中提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关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第54条指出:“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据此,郭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的问题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为您提取了相关资料,按照相关信息得出的标准便可以引导您获得相关的范例,但是情况不一可能会有所出入,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时,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计件工资的周六加班如何算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周六加班如何算加班费?周六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倍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或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1) 能准确计量产品数量;(2) 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并能准确检验(3) 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取决于工人的主观努力;(4) 具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


·年底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年底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的规定是什么?年底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的规定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来进行,一定损害方面的具体赔偿费用的支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情况确定赔偿,是解决双方纠纷最节省时间精力的,因此,如果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约定的赔偿就按照约定的...


·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场安全管理目的 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项目管理和施工现场的重要工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细则是提高企业施工水平,优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


·劳动争议调解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调解书的格式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书 ( )字第  号 申请调解方:名称(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申请调解对方:名称(姓名):__...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


·试用期辞退员工要补偿吗?
      试用期辞退员工要补偿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试用期辞退员工,按情况不同有的需要补偿,有的不需要补偿。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广大的劳动朋友们,在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会签订一份聘用劳动的合同的,但是有时候劳动朋友会遇到在聘用合同约定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想要换一家工作的单位,一般这时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呢,是否有上限呢...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建筑施工过程其中一个环节、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造成影响。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有关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的内容,请您阅读!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一、总 则...


·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员工不解除
      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员工确认的通讯地址寄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员工本人或成年家属签收均视为送达。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点: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劳动合同续约有哪些规定?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续约的时候一定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续约,现在不乏有部分人根本不知道劳动合同这回事,而某些用人单位也是抓住了这一点利用其不知情而在合同到期后不与劳动者续订,到底劳动合同续约有哪些规定,现在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一、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


·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