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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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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反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用人单位一方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则相对复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二) 劳动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采用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关于欺诈和威胁的函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 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3、 对劳动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对劳动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4、 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劳动法没有对显失公平作出规定,相关的劳动行政法规、政策也没有对显失公平有所涉及。

  

   (三) 劳动合法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定:“……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部分企业对原有固定工转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过程中,存在未经协商一致就签合同的转为普遍。为此而发生的纠纷,我们在实践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出发,尽量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 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无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劳动合同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从实践中看,内容不合法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最普遍的原因。具体地说,内容不合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强制性的劳动法律规范。如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六个月,则该条款因违反禁止性规范而无效。又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以实物形式支付或者约定工资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则该约定因违反劳动法设定的有关义务性规范而无效。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押金。这一规定,主要是从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角度作出的。

   2、 劳动合同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法律律规定的形式。劳动合同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未采取书面形式,二是未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成立的七种必备条款。如果将这些事实劳动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会人为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协调、不稳定,甚至会引起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劳动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也适用劳动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劳动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管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考核、解除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才能构筑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逐步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协商约定岗位、劳动条件、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者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如何认定?
      首先在缴费主体方面,《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我国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其次在缴费率方面,《社会保险法》没有提出具体生育保险缴费率的规定。因此应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


·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作出特殊规定加以保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用人...


·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即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此类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均系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是否成立合同?
      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的认定方法,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由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


·试用期是否一定要安排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初期?
      用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放在劳动合同的初始阶段,这就涉及到法律漏洞如何填补问题。法律出现漏洞如何填补,有明确的规则:可依次考虑法理、习惯。如有判例则援引,权威学者著述可适当参照。但根据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设计或变通设计,或者制度解释、漏洞补充,不能不考虑其初始价值与精神,且不...


·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对于涉及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首先劳动者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已经连续工作满一...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规定时间内没签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要接受双倍工资的处罚。不过,请求双倍工资时要明确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失去时效优势。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请求双倍工资时,诉讼时效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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