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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名誉权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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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名誉权的定义是什么?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或辱骂对方,则不构成名誉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三、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社会生活中也不仅是妇女才享有名誉权,国家法律制度保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自然就包括名誉权。绝大多数的人肯定都非常爱惜自己的名誉,对于他人侵犯自身名誉的行为也没有必要隐忍,可是,侵犯名誉权的这种行为主要还是参考基本的民法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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