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内容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内容一、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活动内容就是使委托人能够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促成交易后收取合理的佣金。对于居间合同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被定义为中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居间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指示居间;另一类是居间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媒介居间。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提供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促进双方交易达成。
  二、关于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款可以看出,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对于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就其所知,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居间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报告委托人,并且负有尽力的义务。
  第二款在当前的司法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为“故意”只修饰前面的“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修饰“或者”后面的“提供虚假情况”,即只要居间人提供了虚假情况,不论其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为“故意”修饰“或者”前面及后面的两种情况,即只有居间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才能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以上二种观点都有点片面。对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相关事实及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无旁贷,但对于居间人因过失或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居间人在其能力所能认知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的,比如居间人对在其处登记的承运车辆及司机的真实性已做了认真、仔细的审查,但因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而使货主利益受损,那么居间人是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如果居间人主观上不是故意,只是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因疏忽大意而未尽谨慎审查的义务,提供服务后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对委托人的利益受损被告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视其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居间人主观上虽然不是故意,但因其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居间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网的我们在此提醒 ?读者朋友,一定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清楚责任归属和违约条款,以及居间合同大多不可随意撤销,所以当事人要注意,避免违约。 ?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依据法理买卖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下: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写字楼租赁合同是怎么写的
      如今很多人开公司都是选择租赁办公室,而不会自己购买办公室、修建办公楼。而要是需要租赁写字楼的话,此时也是需要签订相应额租赁合同的。那这个写字楼租赁合同是怎么写的呢?可能很多人多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文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将,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那么您知道,一般合同无效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合同无效或...


·订购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当中,人们可以
      订购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当中,人们可以选择的发展方式和经营模式都是各种各样的。因此订购合作关系其实在各企业当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在双方订购合作的过程当中,对物品的质量,交货期限的这些肯定具体的都在合同当中是约定好的。在下文当中,我们为您介绍的是订购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就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有一些犯罪明确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但有的犯罪则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的,只不过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规定的立案标准不太一样。那您知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签订居间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居间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1、合同名称 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 2、居间服务的合法性 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


·一定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一定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个例子:《民法典》251条规定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但是此处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即租赁期超过6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话视为不定期...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有哪些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有哪些很多时候您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在和对方协商好一件事情之后就签订一份合同,作为自己合法权益的书面保障的,但是关于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情况下呢,以及合同违约的规定有哪些,的我们为你整理如下。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
      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解除合同是否有期限 一、合同解除有期限限制吗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般而言,签订担保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都需要事项了解清楚合同注意事项及签订流程。可是,在一定条件下,人民对于担保合同更加谨慎。那么,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样的?为了帮助您了解这一问题,我们将会为您作详细解答。 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签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