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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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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一、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二、如何收集专利侵权证据
  收集证据、核查事实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1、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2、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随着国家对专利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对自己的专利加强了保护,这样做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专利被他人侵犯。但在实际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时候,当事人还是应该了解清楚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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