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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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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1)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

  
    

  
      3、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

  
    

  
      (1)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虐待。

  
    

  
      (3)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实施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常常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既消耗了家庭财产,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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