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每个公司在成立之初都拥有初始资本,这些是投资人或合伙人在商议之后作出的决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资产、劳务等出资,还有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价出资。随着国际贸易合作的深入,以及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催生了中外合资企业。那么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呢?下面请听我们详细介绍。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有企业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其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并其在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通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外方以资金出资的方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规定的复杂性,因此在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出资条件:
  
  1、以土地的使用权出资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众所周知,在我国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所有的企业只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出资的标的是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属于有偿出让。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要用于出资标的,必须先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变为国有土地。对于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作价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3、以没有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设定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否则就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使其财产价值减少甚至完全失去投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权会使投资者或者股东的出资变的不实,违反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出资人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履行方式
  
  1、《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第一款: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不仅要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而且要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取得完整的、排他的权利,出资人才算完整的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实践中存在着交付和登记不同一的现象,而且很普遍。出资人将土地过户给公司但不实际交付将对企业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法律上企业对土地享有使用权但事实上却无法使用,或者是虽然交付但不过户,导致企业对土地的权利状态不完整有可能被追索;
  
  三、税费成本
  
  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在计算投资人纳税额的问题上,根据不同税种处理也不同: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联营的,如果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都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单位是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被投资者将该土地并非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以房地产投资实际上是将房地产转让并且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由被投资公司享有所有权。根据印花税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按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综上所述,中外合资企业中,通常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且对出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在履行方式上也进行了严谨的程序规范。同时由于我国对土地的重视,在税收方面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也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依托双方的优势劣势,也在努力建立合作共赢的企业。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湛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湛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发展经济,修建工程需要向当地征地,征地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会给被征地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国家各地区经济环境不同,具体的补偿费用由各地区县市制定。那么,湛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一、湛江市征地补...


·如何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如何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如何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我国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一些被执行人不积极配合等,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那么法律就会对其进行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利益,那么这就涉及到本文为您讲解的知识要点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吗,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一、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吗被执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
      家庭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家庭承包地不可以继承。但是土地承包地使用权属于承包期限内,并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发生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是什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1)使用年限届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2...


·福建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
      福建省主管征地的新闻办,目前已经明确了在福建省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可能上班族或者是平时忙于其他工作的人没有及时的关注到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那身处福建当地的市民们在听说了这个消息以后自然就非常的关心福建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接下来您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福建征地补偿一亩...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征地补偿标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我们就将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土地共有三类:一...


·江西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西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江西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


·租赁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租赁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


·二手房需要过户土地使用证吗,流程是什么?
      众所周知,买房不是小事,二手房买卖更是如此。但是很多人都只是关注房产证的过户,并没有对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进行关注。实际上,一套完整的商品房产权,应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而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所谓的土地使用证,那么 二手房需要过户土地使用证吗?我们给您进行了整理,供您参考...


·土地承包法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法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相关权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有很多具体的规定,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有哪些具体的司法解释呢?下面我们就对此问题进行相关的说明。 土地承包法律纠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